消防救援场地设置要求 | 灭火救援场地设置要求

消防救援场地设置要求 | 灭火救援场地设置要求

1. 灭火救援场地设置要求

1、消防方面,要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这个规范里面对超高层有规定的,无规定的部分一般要做消防性能化设计。

2、对建筑材料的要求基本是要求不燃或难燃。

超高层是指100米以上的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对于大于100米以上的建筑消防要求做出了以下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计算。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4、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建筑高度大于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公共建筑,宜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6、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7、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8、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 消防扑救场地设置

应急疏散标识设置标准

1、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标示

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指示标志宜设在靠近其出口一侧的门上方或门洞两侧的墙面上,标志的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30cm。在远离安全出口的地方,应将“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

2、疏散通道

1、.在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墙面或地面上设置的疏散导流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地面上时,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中心线布置;

2)设置在墙面上时,其中心线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50cm;

3)疏散导流标志宜连续布置,标志的宽度不宜小于8cm,长度不宜小于30cm;

4)当间断布置时,蓄光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应超过1m;电光源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m,不应超过3m;

5)当疏散导流标志遇到的门不是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时,宜在该处的地面连续指示。

3、 疏散走道上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不含设置在地面上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疏散导流带)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置在墙面上时,其间距不应大于10m;

2)当设置在地面上时,其间距不应大于5m;

3)当与疏散导流标志联合设置时,其底边应高于疏散导流标志上边缘5cm;

4、 设置在顶棚下的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其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且不宜大于2.5m,间 距 不 应 大 于20m。

疏散指示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宜有妨碍公众视读的障碍物。若无法避免时,应在障碍物上增设标记。

5、 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通向安全区域、避难区域的门,宜在门扇距地面1.1m~1.5m范围内,设置“推开”标志。

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为单向时,必须在顺疏散方向一面的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设置“拉开”标志。

6、 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扇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并宜设“推开”标志。室内疏散走道或室外通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的标志。

7、 在电梯及自动扶梯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电光源型或蓄光型指示警告标志,标示火灾时不得使用。

应急疏散标识设置标准

1、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标示

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指示标志宜设在靠近其出口一侧的门上方或门洞两侧的墙面上,标志的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30cm。在远离安全出口的地方,应将“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

3. 灭火器场地配置要求

一般每75平方米的空间就需要配置一个灭火器,但由于每个配置点至少要配置2个灭火器,因此可以在150平方米的范围内设置一个灭火器配置点。

4. 在建工程消防救援场地设置要求

1、划线颜色为黄色,线宽15厘米,实线,(有条件可增加反光条)。

2、高层小区内云梯车操作场地:6×15米,通向操作区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建筑物外墙距消防通道内侧5米,有裙房的外墙距消防通道内侧2米。

3、水泵接合器、消火栓场地:6×10米。

4、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标志牌、标识:有墙体依靠的可直接安装在临近墙体的明显部位(无墙体依托的应设独立消防设施标志牌),样式使用国标标准。

5、消防车道划定标准参照《建规》、《高规》相关规定。

消防通道里消防线是黄实线。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0m或总长度大于220.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0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0m。

5. 灭火救援场地设置要求有哪些

(一)最小操作场地面积 消防登高场地应结合消防车道设置。考虑到举高车的支腿横向跨距不超过6m,同时考虑普通车(宽度为2.5m)的交会以及消防救援人员携带灭火器具的通行,一般以10m为宜。

根据登高车的车长15m以及车道的宽度,最小操作场地长度和宽度不应小于15m×10m。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10m,且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二)场地与建筑的距离 一般如果扑救50m以上的建筑火灾,在5-13m内消防登高车可达其额定高度,为方便布置,登高场地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

(三)操作场地荷载计算 虽然地下管道、暗沟、水池、化粪池等不会影响消防车荷载,但为安全起见,不宜把上述地下设施布置在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内。

同时在地下建筑上布置消防登高操作场地时,地下建筑的楼板荷载应按承载大型重系列消防车计算。

(四)操作空间的控制 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同时要避开地下建筑内设置的危险场所等的泄爆口。

6. 施工现场灭火器设置要求

1 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1)可燃、易燃物存放及使用场所; 2)动火作业场所; 3)自备发电机房、配电房等设备用房; 4)现场办公、住宿用房; 5)其他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2 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灭火器的选择、配置、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 2)动火作业场所、易燃材料使用场所,灭火器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规定数量的2.0倍进行配置。 3)可燃材料使用场所,灭火器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规定数量的1.5倍进行配置。

7. 消防救援场地间隔布置的要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05规范中有规定,消防管道安装参考《管道支架及吊架》03S402标准图进行施工。

安装消防管道支架时,需要考靠安装高度和支架的间距,这个是要根据管径的大小来计算的,一般按每条管道长度为6米,至少安装两个固定支架,而且支架要根据管径的大小计算角铁大小等。

消防管道支架设置的高度和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要求。支架的尺寸和型式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支架上孔眼应采用钻床进行开孔,严禁使用电、气焊进行开孔。

支架上孔眼的孔径比所穿螺栓直径大1~2mm为宜;支架上飞边毛刺要及时打磨掉,其端头要进行倒角处理

支架上焊缝要饱满且无夹渣,除埋入砼中的部分外,应及时刷防锈漆做好防护处理。

支架安装时,成排支架一定要先放线后安装,并确保同层支架高度一致。

立管支架一般要求以1.5~1.8m为宜。层高5m以上,平均设置两个管卡。

对干、立管支架安装定位,应考虑布置美观,管道支架的最大间距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8. 灭火救援场地设置要求规范

一、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使用人员多、竖向疏散距离长,因而人员的疏散时间长。根据目前国内主战举高消防车—50m高云梯车的操作要求,规定从首层到第一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以便火灾时不能经楼梯疏散而要停留在避难层的人员可采用云梯车救援下来。同时,根据普通人爬楼梯的体力消耗情况,结合各种机电设备及管道等的布置和使用管理要求,将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确定为不大于50m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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