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设置 | 锅炉房设置储油间

锅炉房设置 | 锅炉房设置储油间

1. 锅炉房设置储油间

区别有以下几点。

1:建规3 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³。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2:总结共同点:都需要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丙类液体中间储罐设置在厂房(工业建筑),容量为不应大于5m³。储油间设置点为民用建筑,容量不应大于1m³。

2. 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

(1)要求结构耐火等级:对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设计,对其他用房不应低于二级。

 (2)锅炉间应与辅助用房分开设置,燃煤锅炉间的净空需满足在锅炉检修平台以上2m的距离(至屋面板或楼板)。

 (3)炉前应保证有足够的检修炉排或燃烧器的距离。

 (4)锅沪间通向室外设有不少于两个外门,并布置在锅炉间的两个不同侧立面外墙上。安全通道门为朝向外开的双开门。设有室内油箱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对燃气锅炉房,调压站(间)应单独设置,不得与民用建筑相邻。当与锅炉间相邻时,应设置防火墙与其隔开,其门窗朝向外开,地面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做法。

 (6)当生活间、泵房、水处理间等辅助用房与锅炉间相连通时,门需朝向锅炉间开启

 (7)在锅炉操作间不应设标高不同的台阶式地面,地面设有地面排水沟槽时,必须设有排水算子。

 (8)锅炉操作间应设有足够的采光面积的外窗。

 (9)燃煤锅炉房,当设置自动上煤和除渣系统时,土建相应设置上煤平台,并配合输送、排渣等设备需要的基础与沟槽。

 (10)对水乎砖烟道和烟囱的砌筑,应密实、内壁光滑并做耐火砖衬里,避免漏烟和减少烟气阻力。

 (11)锅炉、辅属设备、烟囱等设备基础施工应保证位置和几何尺寸,标高准确。

 (12)较大型体积的锅炉(指快装整体炉)宜在外墙或楼板(或屋面)未封闭之前吊装就位。如条件不具备时,外墙合适位置留出吊装洞口,待锅沪就位后再补砌。

 (13)对燃油燃气锅炉房及地下储油(气)罐与区域内建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设计规范防火间距要求。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大于上述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照《建规》第3.4.1条规定执行,即按照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确定,最低为10m;则与一类高层主体建筑的防火间距应为15m,与一类高层建筑裙房的间距为10m;与二类高层主体建筑的防火间距为13m,与二类高层建筑裙房的间距为10m。

3. 燃油锅炉房设置要求

1、本规范适用范围? 2、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后的烟道上应采取什么防爆措施及装设要求? 3、锅炉房内对重油、柴油油箱的总容量和安装的位置有什么规定? 4、燃用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的锅炉,能否设置在半地下和地下建、构筑物内? 5、锅炉房内燃气管道不应穿过哪些场所?锅炉房内燃气管道设计,应按什么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6、热水锅炉的出口水压应如何确定? 7、当锅炉房需要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有何强制性规定? 8、设有何种炉型的锅炉房,不应设置在居住区、名胜风景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内? 9、在选择蒸汽锅炉给水泵时,对其总流量有何要求? 10、蒸汽锅炉机组必须装设监测哪些安全运行参数的指标和仪表? 11、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时,对其相连的墙有何要求? 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时,其相连的墙应为防火墙。

4. 锅炉房设置储油间的要求

口诀:一室两房

一、锅炉房、变压器室布置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宜独立建造。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且储油间应采用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当确需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6、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8、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10、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5. 锅炉油罐布置要求

① 锅炉制造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许可证;

  ② 锅炉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已经特种设备检验监测机构审查批准;

  ③ 锅炉产品出厂要经制造单位所在地特种设备检验监测机构监检,并出具监检报告,锅炉铭牌上要有监检钢印标记;

  ④ 锅炉产品出厂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

  a) 锅炉图样,包括锅炉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元件图;

  b) 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c) 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d) 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

  e) 锅炉安装使用说明书,包括燃烧设备部分;

  f)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除了上述资料外,至少还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a) 锅炉热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b) 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c) 过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d) 热膨胀系统图。

  ⑤ 锅炉本体上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包括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防爆门等。蒸汽锅炉必须符合《蒸规》第七章“主要附件和仪表” 中(一)安全阀、(二)压力表、(三)水位表的有关规定;

  ⑥ 锅炉整机的安全保护装置、设施要齐全,包括故障报警、熄火保护、安全保护、电气联锁等。对于蒸汽锅炉,《蒸规》第165条、第166条、第167条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

  ⑦ 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其燃料贮供系统也要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设施,如煤粉仓上要有防爆门、防堵塞设施及惰性气体防火保护装置;炉前油罐(箱)要有防火设施;燃气系统要有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气源设施等。

6. 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

建筑物是人类从事生产、生活活动的主要场所与空间。它的位置布局不仅影响到周围环境和人们的生活,而且对建筑物自身及相邻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都有较大影响。建筑物的总平面布置应服从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城市消防规划要求,根据建筑物的面积、长度、高度、使用性质以及耐火等级等,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特别是对于重要的高层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人员密集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建筑物,更应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经过综合分析,科学、合理、安全地进行平面布局。

一、我国技术规范对建筑物平面布局方面的有关规定

(一)高层民用建筑的总平面布局

在进行高层民用建筑总平面布局时,应根据城市规划、消防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其位置,具体应满足以下要求:

(1)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或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2)燃油、燃气锅炉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油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宜设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当上述设备必须设在建筑物内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t/h,其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t/h;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

①燃油、燃气锅炉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油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临,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②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③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②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量不应超过8h的需要量,储油间应设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7. 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的锅炉房设置储油间时

应放在首层或负一层,常压和负压的可以放置在负二层,用两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5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相分隔!要设置就甲级防火门,燃气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禁止放在地下,储油间用三小时的防火隔墙与锅炉房分隔!耐火等级为一二级,门口设置不小于一米的防火挑檐!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靠外墙设置! 祝消防工程师考试顺利通过拿下消防证书!

8. 锅炉房的储油间的相关规定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燃气使用又以下要求: 一般规定 4.1.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

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2.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

4.1.2.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

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

4.1.2.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一等防火门;

4.1.2.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4.1.2.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4.1.2.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

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4.1.2.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2.9 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

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 4.1.3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

4.1.3.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一等防火门;

4.1.3.3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一等防火门;

4.1.3.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4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 4.1.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9 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4.1.10 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0.1 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3,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1.10.2 厂房中的中间储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一等防火门。 4.1.11 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1.1 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 4.1.11.2 总储量超过1.00m3、而不超过3.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1.11.3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1.11.4 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4.1.11.5 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1.6 其它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2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4.1.12.1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4.1.12.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4.1.12.3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4.2.1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4.2.2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2.3 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4 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一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5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4.2.6 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00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4.2.7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4.2.8 高层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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