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组织设置 | 行政组织设置原则的作用

行政组织设置 | 行政组织设置原则的作用

1. 行政组织设置原则的作用

宪法规定我国国家机构活动和组织的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人民负责原则、依法治国原则。

【法律依据】

《宪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2. 行政组织有哪些原则

我国国家机构组织的根本原则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 行政组织设置的原则是什么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释义】本条是关于标准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本次修法专门增设“监督管理”一章,凸显标准监督管理在标准化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根据本条规定,依法对标准化工作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标准制定、实施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检查。

一、监督管理的主体

根据本条规定,监督管理的主体包括两类: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本条中的“依据法定职责”是指上述两类监管主体的具体职权范围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授予。因此,并非每个监督管理部门对所有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都有监督管理职责,其监督管理内容应当依据其法定职责确定。

二、监督管理的内容

根据本条规定,监督管理的对象包括两类:

(一)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

“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主要包括4个方面:其一,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制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其二,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拥有标准制定权的下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其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团体、企业的标准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社会团体、企业的标准制定,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即主要由社会团体或企业的注册地、主要业务活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其四,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标准的制定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责,通过日常工作、接受投诉举报等途径,对国家标准制定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主要是通过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基础标准等途径实现。例如,制定《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发布标准体系建设发展规划、标准清理工作指导意见,发布《标准化工作导则》系列国家标准、《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系列国家标准等。对标准制定进行监督,主要是依照本法和配套行政法规、规章,对标准制定活动是否合法合规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是指对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处理的活动。例如,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执行了强制性标准,是否执行了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主动监督、接受并处理投诉举报等,随机抽查是主动监督的重要方法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

【释义】本条是关于标准争议协调解决机制的规定。

由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别是由不同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在标准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重叠、冲突等争议问题。标准化争议协调机制是定分止争的有效手段。争议的内容可能涉及标准制定主体、标准制定范围、主要技术指标以及标准的组织实施等方面。对争议的协调,首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做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标准进行编号、复审或者备案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限期改正。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未依法编号、复审或者备案进行处理的规定。

一、监督对象

监督的对象是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法具有标准制定权的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内容

监督的主要内容是标准制定部门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出现的下列行为:

(一)未依法编号的,主要包括两种情况:未对标准进行编号,未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编号规则对标准进行编号。

(二)未依法复审的,主要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对标准进行复审的。依据本法规定,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三)未依法备案的,主要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应当在标准发布后30日内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监督主体及方式

标准制定部门未依法对其制定的标准编号、复审或者备案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限期改正。“说明情况”时一般应当陈述原因、改正措施等基本情况。

4. 行政组织设置的基本原则及运用

行政机关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包括政府以及有关功能部门(官僚机构)。行政机关资格的取得,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其成立获法定机关批准;

  (2)已由组织法确定了职责权限

  (3)有法定行政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

  (4)有独立的行政经费;

  (5)有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6)通过公开的方式宣告成立。

  行政机关要获得行政执法权,还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派驻国外的大使馆、代办处、领事馆和其他办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如专员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驻外地办事处;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如海关、商品检验局、劳改局(处)、公安消防队、看守所、监狱、基层税务所、财政驻厂员、市场管理所等。

  行政单位是指进行国家行政管理、组织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单位,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等。

  与行政机关是有区别的,这里主要是财政上的概念。

  我们可以说粮食局是行政机关,也可以说他是个行政单位

  但是粮食局的粮站就只能叫行政机关而不能叫行政单位

5. 行政组织设置的根本前提

行政组织学习的功能:

1、提升行政组织成员素质。

2、促进学习型政府建设

3、顺应全球化、信息化浪潮对行政组织环境的置换

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也是全球化、信息化不断向前推进的时代。

4、有利于创造面向民众、公务员和世界的“生态政府”

5、促进行政组织系统开放化和行为的社会整合能力,学习力是行政组织内部的核心竞争力。

扩展资料:

行政组织学习,是指建立有关内外环境变化的知识,并据此调整变更有关组织目标、集体行动逻辑和管理制度的一种动态过程。

行政组织学习以行政组织为主体,是指行政组织为应对环境变化,提高治理能力,进行的系统化、持续的集体学习过程,行政组织在这一过程中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不断获取知识,在组织内传递并创造出新知识,从而带来行为和组织绩效的多方面改善以及组织体系的不断完善。

6. 行政机构的组织原则

中国实行省县乡三级制。

原因:新中国成立后,对行政区划做了全面考虑,中国《宪法》第3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一般划分为三个层级:省、县、乡。但在实际操作上是四级,即省级、地级、县级和乡级,与宪法的要求是不一致的。现在正在逐步推行省直管县,取消地(市)这一级,这样才能符合宪法的规定。

7. 行政组织设置原则的作用和意义

行政执法责任制,就各级政府来讲,是指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 工作职责和设定的法律责任,依法分解落实到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并明确执法权限和岗位责任,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考评奖惩,确保政令与法令畅通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就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来讲,是指将本部门主管实施或配合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措施及其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层层分解落实,明确执法责任、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的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有以下特点:

一是职权、职责法定化。没有合法授权或委托,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行使行政处罚,都是不符合行政执法合法性要件的。

二是注重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统一,把程序规则作为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要件。明确行政执法的步骤顺序、时限和形式。

三是明确过错责任原则。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是因其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四是对外以行政执法主体名义承担法律责任,对内部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8. 行政组织设置原则的指导思想

行政领导者是指各级行政组织中承担计划,组织指挥和协调等领导职能的人,行政领导者是行政领导活动中的关键要素,行政领导者与一般行政工作人员的主要区别,在行政领导者占据行政组织中正式的负责职位并具有相应的职权和职责。

行政领导者的责任是指行政领导者违反其法定义务所引起的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领导者责任有多方面,内容主要有政治工作,法律三个层面构成。

政治责任即领导责任是指行政领导者因违反特定的政治义务或没有做好分类知识而导致的政治上否定性后果以及所应遭受的谴责与制裁,这种政治上否定性后果意味着丧失了行使政治权利的资格,意味着其不再是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者。

工作责任是指行政领导者自己岗位责任,即行政领导者担任某一职务所应承担义务和应负的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行政领导者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应负的责任。

9. 行政组织设置原则的作用有哪些

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

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从逻辑上讲,该规则所调整的行为先于规范本身,规则的功能在于对行为的模式予以控制、改变或统一。在这个意义上讲,调整性规则占了法律规范的大多数。

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从逻辑上讲,规则所规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如设定某一机构的规则属于构成性规则,根据职权法定的原则,某一行政机构的成立有赖于一定规则的存在,否则就不能成立。

尽管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均属于了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但两者在功能和所涉行为上存在区别:

调整性规则的功能在于控制人们的行为,使之符合规则概括出来的行为模式;构成性规则的功能在于组织人们按照规则授予的权利(权力)去活动。

调整性规则所涉及的行为在逻辑上先于或独立于这些规则之外,无论是否存在调整性规则,人们都有可能从事或不从事这些行为;构成性规则所涉及的行为在逻辑上有赖于这些规则,即构成性规则先于由它所调整的活动,没有这种规则,从事或不从事这些行为都是不可能的。

10. 行政组织设置原则的作用是

党的组织工作是以党的组织体系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实践活动,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党的全面领导、完成党的全部工作的重要保证,是党领导人民不断夺取革命、建设、改革胜利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

组织工作的指导思想

党的组织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着力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着力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组织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组织路线服务政治路线;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

四、坚持党的群众路线;

五、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六、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

七、坚持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八、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

九、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

11. 行政组织设置原则的作用是什么

一、职能目标原则。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是为了实现政府的各项职能,改革行政组织机构也必须以此为原则,科学界定政府职能;

二、完整统一原则。政府各部门、各层次及其内设机构之间互为条件、互相配合,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统一体;

三、精干高效原则。无论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或改革都必须考虑行政组织的经济性和有效性,这也是行政组织机构改革的目标;

四、适应发展原则。改革要在已有经验的基础上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以考量,以此制定出适应当下实际情况、顺应将来发展的行政组织机构改革体系和布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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