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设置 | 监事会设置时需要注意哪些环节

监事会设置 | 监事会设置时需要注意哪些环节

1. 监事会设置时需要注意哪些环节

1思想政治素质好,能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

2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在职工中有一定的影响力。

3熟悉企业管理或有相关的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决策和实施监督的能力。

4办事公道,能起到沟通董事会、监事会与职工群众意见的作用。注:

(1)具备条件公司工会负责人可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并通过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2)担任公司高级行政管理职务的人员不得以职工代表的身份参加董事会或监事会。

2. 监事会议事规则由谁制定

公司成立召开首次股东会,相当于公司的创立大会具有特别的意义,首次股东会上一般要需要上会的议案有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的人选、监事会的人选等。首次董事会应该是股东会召开后再开,一般议程有董事长的选聘、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也是在股东后召开后召开,议程和董事会相同,选举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

3. 监事会必须设置吗

这是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必备的条件之一。 但是假如你只是想随便搞搞,没有监事也无所谓。但是你要做大做强的话,肯定要设置的,到时候评估啊,招标啊,检查啊,都会需要的。再说,有监事也简单,可虚可实,可进可退。 供参考

4. 监事会的要求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业主监事会,聘请业主委员会秘书。具体产生办法、工作职责、所需经费在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表决业主的投票权数不得计入表决的多数票。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九条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监事会的,业主监事会的监事人数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业主监事会监事。   业主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监事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

第五十条 业主监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报告及年度工作计划、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及收支预算;

(二)查阅业主委员会财务账薄及其他会计资料,检查业主委员会财务状况和财务活动情况,包括筹集、管理、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情况,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等;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的情况。    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章、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向业主大会提出罢免建议;

(四)对业主委员会委员侵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要求业主委员会委员予以纠正;

(五)要求业主委员会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六)就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向业主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并对业主委员会决议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八)发现业主委员会财务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九)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业主监事会行使职权的情况并通告全体业主。

5. 监事会应当包括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五十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监事会需要建立哪些制度

1.突出监督检查,扎实履职尽责。一是围绕市社中心工作。继续开展对综合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抓好省社、市社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确保各区县(市)社和所属企业为农服务的方向不偏离,各种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不走样。二是突出社有企业监督。重点监督检查社有资产管理、使用和运营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社有资产真实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资产质量和经营风险管理情况等,做好风险防控,维护社有资产安全,促进社有资产运营效率的提高。2018年,市社监事会将重点对益阳农副产品总公司和安化辰山界上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收支进行内部审计。三是强化财政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等专项财政资金使用的全程监督,确保财政投入项目资金起到促进供销社改革,引导产业发展的目的。2018年,市社监事会将重点指导安化县社监事会开展综合改革惠农服务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在监督检查中,各级监事会要进一步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市社监事会将继续完成好郭年山同志任期审计整改的后续工作。

2.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一是扎实开展调查研究。要以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为重点,结合监事会工作,对强化监事会监督作用、健全完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监督项目建设情况等专题进行调查研究。同时要优化调研方法,强化调研成果应用,及时总结各区县(市)社开展监事会监督的经验做法。二是认真反映社情民意。作为总社社情民意联系点,要进一步做好社情民意的收集、分析、研究和报送工作。增设资阳、赫山监事会社情民意联系点,充分发挥好联系点反映情况、发现问题、建言献策的作用,及时、准确、真实地反映更多的社情民意,为党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促进全市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

3.加强工作指导,抓好共同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市社监事会将从四个方面着力,加强对系统监事会工作的指导。一是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加强对区县(市)社监事会的指导协调,在县级社监事会主任配备到位的基础上,帮助其进一步健全机构、完善职能、履职尽责,努力推动安化和桃江两县基层社、社属企业逐步建立监事会机构。二是完善工作制度。指导各区县(市)社监事会研究制定好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从各个层面建章立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初步形成有法纪依据、有现实需要、有操作可行的监督工作制度机制。三是加强业务培训,拟邀请省社及相关专家开展业务、政策、信息管理技术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四是总结推介先进经验。适时召开监事会主任座谈会、现场经验交流会等形式,交流工作经验,推介先进典型,解决具体问题,促进共同发展。

4.注重能力提升,强化队伍建设。一是要加强学习。要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把对党忠诚的信念转化到监督工作中去。二是要提升能力。各级监事会的同志要尽快提高综合能力,了解和熟悉供销合作社业务,了解和熟悉社有企业经营管理,了解和熟悉基层供销社和社员群众需求,增长干事创业的才干。三是要改进作风。要热爱监事会工作,始终以饱满的热情对待工作,以奋发有为的姿态投入工作,在实干中学习,在实干中提高。

5.加强绩效考核,促推目标完成。一是将监事会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逐步完善全市监事会系统工作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对区县(市)社监事会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动态跟踪和定期评估,经常性地深入基层调研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围绕市社2018年工作目标,及时调整绩效考核组织机构,制订分层次综合业绩考核办法,分解落实全年目标任务,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年底开展专项考核,确保全年工作任务完成。

6.开展普法教育,推进依法治社。根据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安排,将继续加强全市系统普法宣传,深入开展普法教育,举办专题法制讲座,精心组织参加全省无纸化学法用法及普法考试,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有关遗留问题,努力推进依法治社治企工作。

7. 监事会设置时需要注意哪些环节的问题

会议:

1、材料封面;

2、会议通知,注意提前时间;

3、通知回执;

4、会议议程;

5、签到册;

6、主持词;

7、会议议案;

8、会议表决票;

9、审议结果统计表;

10、会议记录;

11、会议决议。

股东会、董事会需要的材料:

1、股东会会议通知

2、董事会工作报告

3、监事会工作报告

4、财务预决算工作报告

5、利润分配方案

6、一些议事规则修改方案

7、临时提案

8. 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联系,承办国务院交办的事项。

第五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六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七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九条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国务院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内容。

第十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检查报告经国务院批复后,抄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监事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三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国务院责成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监事会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派出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国务院任命。监事会主席由副部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专职监事由司(局)、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持,熟悉经济工作。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二十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拨付,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统一列支。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国务院不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派出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向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派出的监事会,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7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9. 监事会设置时需要注意哪些环节呢

一、业主大会设立流程:

第一阶段 业主大会的发起条件

在已交付业主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总面积50%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和业主均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但需要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共同提出,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一般包括六项材料:

①物业管理区域证明;②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③业主名册;④建筑规划总平面图;⑤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⑥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第二阶段 成立筹备组

(一)筹备组及组长的产生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成立业主大会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等组成。其中有表决权的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而且非建设单位的业主代表人数不得低于筹备组中具有表决权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组长不具有表决权。

(二)筹备组成员的公告要求及成立日期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分工、联系方式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示位置公告。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成立。

(三)建设单位的协助筹备义务

①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资料的相关数据信息应更新至筹备组成立之日。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面积清册等材料是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开展工作所必须的,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提供。

②根据北京市住建委指导规则的规定,建设单位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决策平台。

(四)筹备组职责和工作内容

筹备组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并在成立之日起60日内,完成下列事项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①制订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议题及表决规则;

②拟定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③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表决权数;

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筹备工作。

上述事项公示时间为7日,在公示期间,业主可以对以上事项向筹备组提出建议和意见,筹备组应当予以记录。公示期满后7日内,筹备组应当参考业主的建议和意见对各事项进行修改,确定拟提交表决的内容。筹备组的业主代表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第三阶段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应当表决的内容和通过的条件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事项进行表决,并应当全部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时效和需提交的备案资料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一经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就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备案。需注意,备案的前提是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等事项已经全部通过。

筹备组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表决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事项全部通过的,业主委员会自首次业主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提交材料具体包括: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业主大会决议、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出具书面备案证明,并在备案后7日内抄送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四阶段 申请印章

业主委员会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证明,向区、县公安分局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五阶段 登记

业主大会成立并完成业主委员会备案的,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到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业主大会登记,业主委员会凭业主大会登记证明,向区、县公安分局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

二、业主委员会设立流程

第一阶段

(一)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及成员的产生方式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立监事会,可以聘用财务人员和秘书等工作人员。业主委员会委员、监事会监事、应当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财务人员和秘书的聘用方式应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规定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数额、选举结果的确认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约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次选举产生后3日内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等。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不经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不得连任,具体产生办法可以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第二阶段 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一)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二)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书面签字确认,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三)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四)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书面签字确认,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涉及重要事项的,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前应当先行召开业主意见征求会,公开听取业主的意见,并可以邀请业主代表旁听业主委员会会议。重要事项的范围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参会委员签字后存档。

三、业主的表决权(按照面积和人数计算)

备注:面积和人数条件须同时满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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