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电脑维护方案 | 单位电脑维护方案范文

单位电脑维护方案 | 单位电脑维护方案范文

1. 单位电脑维护方案范文

电脑硬件维修工程师证是指经过培训或自学,具备电脑硬件相应维修技术的技术人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部门严格考核合格颁发的证书。‍

申报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维修工程员:

1、中专、职高以上或同等学力应届毕业生;

2、有相关实践经验者。

二、高级计算机维修工程员:

1、 已通过计算机维修工程员员资格认证者;

2、 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力应届毕业生

3、 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三、助理计算机维修工程师:

1、已通过高级计算机维修工程员员资格认证者;

2、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力学生;

3、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力应届毕业生并有相关实践经验者;

4、中专、职高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四、计算机维修工程师:

1、已通过助理计算机维修工程员师资格认证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力应届毕业生;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五、高级计算机维修工程师:

1、已通过计算机维修工程员师资格认证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者。

报名时间:

每年统考四次,时间为4月、6月、10月和12月。具体考试日期、地点、方式,由考生所在地的考试机构或培训机构另行通知。

经职业技能鉴定、认证考试合格者,颁发加盖全国职业资格认证中心(JYPC)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钢印的《注册职业资格证书》。权威证书,全国通用。

2. 单位电脑维护方案范文大全

一. 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做到按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因病因事请假应按照学院部规定的相关制度办理。

二. 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工作认真负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三. 勤思考,善总结,为公司发展出谋划策,脚踏实地的提高公司业务量。

四. 外出联系业务要提前报告主管领导,以保证公司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工作顺利进行。

五. 爱护公共财物,特别是液晶显示器电脑的合理使用,不得在电脑上玩游戏、看电影,不得上内容不健康的网站,做到相互督促。

六. .办公室要保持整洁,做到桌上物品、卫生工具、桌凳摆放整齐,保持地面干净、门窗清洁。

七. 节约用电,注意安全。人离室及时关空调、日光灯、饮水机,下班时要关好门窗。

八. 同事之间互相关心、帮助,团结协助,和睦相处、真诚友爱形成良好的集体氛围。

九. 讲文明,有礼貌,不讲粗话,树立并维护个人和公司的良好形象

3. 电脑维保实施方案

首先看店铺里面描述,是多少天可以退换货,比如有的写了7天,有的会写一个月等等;如果没写明,或者是15天内可退换货,这时候订单已经过了15天,那么在产品没有质量问题的前提下是无法退换货或者退款的,如果是电脑出现质量问题,建议先联系卖家处理,因为电脑有免费维保的,一般保修期都是半年以上的。

如果卖家不配合,那您可以保留聊天记录凭证向淘宝申请处理交易纠纷,这时候就是通过淘宝小二介入,可以退货退款了。

4. 计算机维护方案

.负责辖内计算机网络的统一规划,线路申请,协助电信部门做好新线路的安装、调试。

2.负责辖内通讯线路、通讯设备、网络设备等的参数设置和维护,并详细做好记录。

3.负责对通讯系统、终端控制机、工作站的工作状态进行监测和管理

4.定期对网络的运行和质量情况及重大疑难问题进行分析、通报,提出改进意见和办法,提出优化方案,并对网络进行适当的、必要的调整,充分利用网络资源,确保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

5.在运行过程中,线路、设备等出现故障,负责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查找故障原因,排除故障,确保通讯系统正常运行并随时登记“故障报告表”。

5. 单位电脑维护方案范文模板

1、买个外接键盘笔记本本身的键盘比较脆弱,而且玩游戏笔记本键盘不方便。

2、屏幕、键盘贴膜。屏幕没膜很容易刮花;键盘贴膜,防尘,防止不小心进水。笔记本表面的那层东西撕了没关系,那看起来真的很不舒服,有屏幕膜就行。

3、接电源开机拆电池。在学校宿舍或者家里接外接电源,把电池拆下来,可以增加电池的寿命。

4、笔记本放在手提包里拿走,记得包里不要放太多东西,会挤压到笔记本的屏幕的。

5、在保修期内,每半年去售后清理灰尘。(免费的)。

6. 电脑维修方案怎么写

物业维修品质提升的方案,聘请专业的维修人员,购买专业的维修设备,学习先进的维修技能等都可以提升

7. 单位电脑维护方案范文怎么写

做为一个维修人员,这种现象听说的很多,在维修人员的角度这自然是无需赔偿的,修到黑屏不开机再正常不过了,但是有规范的,修之前要和客户沟通好说明风险,可能修了以后会不开机,是否继续维修,没报风险扯皮就没办法了。

但是对于已经发生的事实,解决方法是继续维修,更换主板,更换主板的费用你可以要维修店承担,你只支付之前约定的修显卡的费用!当然过程肯定要扯皮,但是就算换主板也要找他修,切记不能换人!换人就很可能没戏了,换家店别人可能会告诉你主板要换,cpu也烧了,内存也烧了……电脑不值得修了!当然这只是一种可能,好人总比坏人多的!最后关于主板的价钱问题,你可以淘宝查机器型号,找到宝贝然后问卖家,宝贝标的价钱没有参考价值,必须问,你要报机器型号,独显还是集显,单购还是交换,交换的意思是你要把你的坏主板给他,不过显卡修坏的人家可能不要!这样了解了价钱基础上,维修店还会加150左右就是给你换主板的常规价钱,你自己是换不好的,不用尝试!剩下的扯皮你能占多少便宜就靠嘴了!

可能你的事情已经结束了,但要告诉你的是一般来说只有电脑城里的维修店才会修主板显卡,外面的小店只是个二道贩子!事件中的维修店也是受害者,当然他没说清楚是他活该!但他算是费时费力最后还得赔钱,就像医疗事故没签协议!我之前工作的地方遇到过几次都是店里自己掏钱换主板给客户修好!

然后像我们这种又负责又服务好的店子交不起房租倒闭了

8. 如何做好单位计算机维护工作

品牌电脑的整机检修、清洁、升级,最好还是在对应品牌的官方售后点来做,可以通过对应品牌的官网查询当地是否有官方售后点,并电话咨询确认下营业时间;相比较来说,官方售后服务中心采用的都是原厂配件,工程师的维修技能和规范也肯定更为正规、放心,可以确保维修质量,还不会影响原机的正常保修。

9. 单位电脑维护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五章 就业创业

第六章 抚恤优待

第七章 褒扬激励

第八章 服务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四条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六条 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第八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能力提供支持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统筹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退役安置、教育培训、抚恤优待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 对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二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十三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退役军人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军人所在部队在军人退役时,应当及时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接收、保管并向有关单位移交退役军人人事档案。

第十七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工作。

第十九条 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过程中,发生与其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其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

第二十一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第二十二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二十三条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二十四条 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下列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

(三)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

(四)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第二十六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国有企业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相应待遇。

前两款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

第二十七条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军士,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康复、护理和生活困难。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为军人和家属排忧解难。

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

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办理。对下列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

(三)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第三十条 军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一条 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应当以提高就业质量为导向,紧密围绕社会需求,为退役军人提供有特色、精细化、针对性强的培训服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军人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在保证完成军事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部队特点和条件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知识拓展、技能培训等非学历继续教育。

部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开展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四条 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统筹安排,可以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

第三十五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达到报考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托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就业创业的,可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

军人退出现役,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需求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推荐就业。

第三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 就业创业

第三十八条 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就业。

第四十条 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

国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第四十三条 各地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

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各地应当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

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应当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加稳边固边等边疆建设工作。

第四十四条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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