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拟规定:外方单位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科技部拟规定:外方单位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中新经纬3月22日电 据科技部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确保各项规定落地落实,进一步提高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效能,科技部研究起草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外方单位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总体要求,调查、登记与数据备份,行政许可、备案和安全审查,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附则等七章122条内容。

《征求意见稿》明确,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经过伦理审查,具体要求参照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等有关规定。应当尊重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的隐私权,事先取得知情同意,确保提供者健康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应当遵守科研活动的相关要求及技术规范,包括但不限于标准、规范、规程等。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和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必须由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企业开展。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以下称“外方单位”)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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