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孙在
公司工作了5年,年前因公司业务
调整,小孙收到公司
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按劳动合同法得到了应有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小孙向公司提出另一笔补偿金:他2019年没休年假,按他12年的工龄,本应享受10天带薪年休假,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该按照3倍工资的标准给予10天未休年休假的经济补偿。
公司表示不同意支付年休假补偿金。
原因是小孙自己没提出休年假,况且2019年他还休了2个月的病假。
究竟谁有理呢?曼姐和大家一起来分析。
其中,以下5种情形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并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根据以上规定,因小孙工龄为12年,公司提出的小孙2019年休了2个月病假,未达到不享受年休假的
条件:累计请病假3个月以上。因此,小孙2019年还是应该享受10天的年休假。
由于与公司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孙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小孙在2019年休的病假没达到3个月以上,公司仍须支付小陈2019年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
大家离职时,千万别忘了,除了正常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你未休年假,这里还有一笔年休假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