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技术职务设置11级 | 警务技术职务设置11级以上

警务技术职务设置11级 | 警务技术职务设置11级以上

1. 警务技术职务设置11级以上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分类是按照职位类别跟工作特点进行分类的。一共有3大类,分别是:综合管理类、执法勤务类、警务技术类。 1、综合管理类 综合管理类主要是指履行政、文秘、审计、财务、科技管理、信访、后勤保障等职能的岗位。计算机网络维护

2. 警务技术职务序列等级

深圳市公安局二级高级警长是正科或者副处级,相当于副县长级别。    警官和警务技术职组的职务层次按现行管理不变。 警员共分“一级高级警长”、“二级高级警长”、“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四级警员”、“初级警员”以及“见习警员”。

3. 警务技术等级

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警务技术职务序列:

(四等十二级),(四等十一级)。

一级警务专员警务技术一级总监;

二级警务专员警务技术二级总监;

一级高级警长警务技术一级主任;

二级高级警长警务技术二级主任;

三级高级警长警务技术三级主任;

四级高级警长警务技术四级主任;

一级警长警务技术一级主管;

二级警长警务技术二级主管;

三级警长警务技术三级主管;

四级警长警务技术四级主管;

一级警员警务技术员;

二级警员。

4. 警务技术职务设置11级以上是什么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警员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的不同:

1、)执法勤务警员是指履行指挥处警、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刑事犯罪侦查、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所管理、交通管理、禁毒、反邪教、反恐怖、警务督察、法制等职能的岗位。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2、警务技术警员是指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公安机关履行职责提供刑事技术、行动技术、网络安全技术、警务信通技术等专业技术支持的岗位。

相关法律规定参照:《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和《公安机关警备技术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

5. 警务技术四级主任相当于什么职务

三级警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警官的主要警衔,为中国警衔体系的第5等级,由公安部部长授予副厅级、正处级以及专业技术高级警官,现行制式衬衣为白色,标志为一枚橄榄枝加1枚四角星花。

警衔划分:

一级警监(行政):一枚银色橄榄枝、缀钉三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监(行政):一枚银色橄榄枝、缀钉二枚四角星花。

三级警监(行政):一枚银色橄榄枝、缀钉一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监是我国高级警官的主要警衔。共分为2等、5级。总警监:被银色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副总警监:被银色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警监警衔标志由一枚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蓝灰色。

6. 警务技术职务的设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警务技术职务 管理暂行办法 (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警务技术职务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公安机关专业技术人民警察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安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上工作的人民警察的警务技术职务管理。

第三条  警务技术职务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担任警务技术职务人民警察根据工作隶属关系,接受所在单位警官职务人员的领导,经警官职务人员授权或委托,可以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五条  公安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根据公安机关专业技术工作的性质、任务、职责权限和执法需要,按照规定的职位类别、名称、等级、数量设置。

第六条  公安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具体范围,由公安部提出意见,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职位设置方案,由公安部提出意见,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下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八条  警务技术职务由高至低为:一级警务技术员、二级警务技术员、三级警务技术员、四级警务技术员、五级警务技术员、六级警务技术员、七级警务技术员、八级警务技术员、九级警务技术员。

根据警务技术职务和级别,确定人民警察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

第九条  警务技术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一级警务技术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警务技术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三级警务技术员: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四级警务技术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五级警务技术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六)六级警务技术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七)七级警务技术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八)八级警务技术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九)九级警务技术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第十条  担任警务技术职务人民警察的级别,根据其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第十一条  警务技术职务根据确定的机关职能、机构规格、编制限额、专业技术职位等设置。

公安部机关设置一级警务技术员以下职务,省级公安机关、副省级市公安机关和省会市公安机关,一般设置三级警务技术员以下职务,市(地)级公安机关一般设置四级警务技术员以下职务,县级公安机关一般设置六级警务技术员以下职务。

因工作特殊需要,经省级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公安机关、副省级市公安机关和省会市公安机关,可设一级、二级警务技术员职务,市(地)级公安机关可设三级警务技术员职务,县级公安机关可设五级警务技术员职务。

第四章  职数管理

第十二条  警务技术职务的职数及其配备比例,根据机构规格、编制数额、专业技术类职位和专业技术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  公安部机关的一级警务技术员职数,按其专业技术类职位数的5%设置;公安部机关二级警务技术员、省级公安机关三级警务技术员职数,按该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数的20%设置;公安部机关四级警务技术员、省级公安机关五级警务技术员职数,按该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数的50%设置。

副省级市公安机关、省会市公安机关的三级、四级警务技术员职数,按该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数的20%设置;五级警务技术员职数,按该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数的50%设置。

地(市)级公安机关的四级、五级警务技术员职数,按该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数的20%设置;六级警务技术员职数,按该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数的20%设置。

县级公安机关的六级、七级警务技术员职数,按该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数的20%设置。

第十四条  公安部机关五级以下警务技术员,省级、副省级和省会市公安机关六级以下警务技术员,地(市)级公安机关七级以下警务技术员,县级公安机关八级以下警务技术员,实行任职资格条件管理。

第五章  职务任免与升降

第十五条  担任警务技术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和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等条件,并在规定的专业技术类职位范围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十六条  担任一至四级警务技术员应当具备高级警务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担任五级、六级警务技术员应当具备中级警务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担任七级、八级、九级警务技术员应当具备初级警务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警务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由公安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予任职:

(一)        新录用人民警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调任、转任警务技术职务的;

(三)担任警务技术职务人民警察晋升、降低职务,或者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十八条  在专业技术类职位工作,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人民警察,应当在警务技术职务职数内,按照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一)按照招考公告中公布职位所确定的职务任职定级。

(二)所报考职位未明确具体职务,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九级警务技术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九级警务技术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八级警务技术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七级警务技术员,定为二十二级。

(三)所报考职位未明确具体职务,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作年限,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第十九条  新录用人民警察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

第二十条  担任警务技术职务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其警务技术职务:

(一)转任警官、警员职务的;

(二)辞职或者调出公安机关的;

(三)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超过1年的;

(四)退休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二十一条  警务技术职务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二十二条  警务技术职务晋升,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在规定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累计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在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1个级别。

第二十三条  晋升警务技术职务须具备下列基本任职年限条件:

(一)晋升一级警务技术员应当任二级警务技术员5年以上;

(二)晋升二级警务技术员应当任三级警务技术员2年以上;

(三)晋升三级警务技术员应当任四级警务技术员3年以上;

(四)晋升四级警务技术员应当任五级警务技术员4年以上;

(五)晋升五级警务技术员应当任六级警务技术员2年以上;

(六)晋升六级警务技术员应当任七级警务技术员2年以上;

(七)晋升七级警务技术员应当任八级警务技术员3年以上。

(八)晋升八级警务技术员应当任九级警务技术员3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警务技术职务应当逐级晋升。对工作业绩特别突出或者有特殊贡献的,可以破格或越一级晋升职务。破格和越一级晋升职务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警务技术职务晋升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已在新任职务对应范围的,在原级别的基础上晋升1个级别。

第二十六条  担任警务技术职务人民警察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规定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当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九级警务技术员降低1个级别。

第六章  交流

第二十七条  担任警务技术职务人民警察的交流方式为转任、调任、挂职锻炼。其中,转任、调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第二十八条  担任警务技术职务人民警察转任其他类别职务的,应当在专业技术类职位工作满5年(含试用期),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并具备拟转入职位要求的任职资格条件。

公安机关警官、警员职务人民警察或其他机关公务员转任警务技术职务的,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资格或者相关、相近专业的任职经历。

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调入公安机关担任六级以上警务技术员。调入人员应当符合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资格条件,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资格或者相关、相近专业任职经历。

第三十条  担任警务技术职务人民警察转任相应层次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原则上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一级警务技术员转任为巡视员;

(二)        二级警务技术员转任为副巡视员;

(三)        三级、四级警务技术员转任为调研员;

(四)        五级警务技术员转任为副调研员;

(五)        六级、七级警务技术员转任为主任科员;

(六)        八级警务技术员转任为副主任科员;

(七)        九级警务技术员转任为科员。

第三十一条  担任警务技术职务人民警察转任相应层次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的,原则上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四级警务技术员转任为一级警长;

(二)        五级警务技术员转任为二级警长;

(三)        六级、七级警务技术员转任为三级警长;

(四)        八级警务技术员转任为一级警员;

(五)        九级警务技术员转任为二级警员。

第三十二条  担任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转任相应层次警务技术职务的,原则上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巡视员转任为一级警务技术员;

(二)        副巡视员转任为二级警务技术员;

(三)        调研员转任为四级警务技术员;

(四)        副调研员转任为五级警务技术员;

(五)        主任科员转任为七级警务技术员;

(六)        副主任科员转任为八级警务技术员;

(七)        科员转任为九级警务技术员。

第三十三条  担任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的人民警察转任警务技术职务的,原则上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        一级警长转任为四级警务技术员;

(二)        二级警长转任为五级警务技术员;

(三)        三级、四级警长转任为七级警务技术员;

(四)        一级警员转任为八级警务技术员;

(五)        二级警员转任为九级警务技术员。

第三十四条  担任警务技术职务人民警察转任相应层次其他类别领导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其他类别领导职务转任相应层次警务技术职务的,按照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相关事宜

第三十六条  录用拟担任七级以下警务技术员人民警察,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录用特殊职位公务员的考试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七条  对担任警务技术职务人民警察的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以其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根据警务技术职务管理的要求和提高专业技术人民警察队伍素质的需要,对担任警务技术职务人民警察开展继续教育。

第三十九条  担任警务技术职务人民警察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国家设置与公安机关专业技术工作性质相适应的岗位津贴、保健津贴、继续教育津贴、科研创新奖励津贴等津贴、补贴项目。

第四十条  四级以上警务技术员因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一级、二级警务技术员退休时间可延长1至10年;

(二)三级、四级警务技术员退休时间可延长1至5年。

延长退休年龄的人民警察退休后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担任警务技术职务人民警察退休后,可以接受公安机关聘请担任警务技术顾问。双方应签订聘请协议,聘请条件和受聘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对作出重大贡献的担任警务技术职务人民警察,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并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参照国家有关标准,适当提高退休费比例,提高比例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警务技术职务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在公安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专业技术类职位上工作的人民警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警务技术职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宜,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警务技术类职级

相当于相当于一级警长。

其主要智能包括:及时收集、掌握村(社区)社会治安动态及信息;熟悉村(社区)人口基本情况,落实重点对象的各项管理措施;加强治保会建设,充分发动群众,建立健全群防群治队伍;积极做好辖区内场所、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及管制物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警务技术一级主管相当于一级警长。

8. 警察技术职级

一杠俩星是二级警司警衔,不是职务,警衔只有到了二杠二星的时候才跟职务有关系。

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即: 

1、总警监、副总警监;

 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5、警员(一级、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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