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 |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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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范文

(一)公共科目

公共科目就是无论报考何种岗位,每个人都要考的科目。

公共考试科目包括:《综合应用能力》和《职业能力测验》,其中《职业能力测验》一般简称为《职测》。

1、《综合应用能力》考什么内容

综合应用能力为主观写作题,与公务员考试的《申论》类似;尤其是综合应用能力(A类),常被称为“小申论”,题型、考察方式、作答方法与公务员考试申论是一样的,只是题量一般比公务员考试申论少一两道题。

综合应用能力,主要考察应试者的阅读理解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文体写作能力、时事政治运用能力、行政管理能力等。其内容通常会就时事热点问题(主要是AB类试卷),或者专业领域的某个问题(主要是CDE类试卷)给出相关的文字、图表材料,应试者需要对材料进行阅读、分析,回答题目有关问题。在答题过程中,需使用规范的写作语言,条缕清晰的给出自己的观点。

2、《职业能力测验》考什么内容

职业能力测验简称职测,题型、考察方式与公务员考试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简称行测)基本上是一样的,由于事业单位并非政府行政机关,因此考试科目的名称去掉了“行政”二字。

事业单位考试中的《职业能力测验》与公务员考试中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只有“行政”二字之差,考试内容基本一样,考察内容涵盖数量关系、言语理解和表达、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常识判断等,这些题目重点考察考生对数量关系的理解与计算能力、对语言文字的综合分析能力、逻辑判断推理能力、运用基本知识分析判断的能力、运用基本知识分析判断的能力等。

事业单位考试的职测科目与公务员考试的行测有所区别的地方在于:(1)BCDE类的职测,根据岗位分类考试的特点,有少量特殊题型,这在公务员考试行测中没有;(2)职测与行测的相同题型,前者要比后者的命题简单一点。

(二)专业科目

专业科目是指不仅要参加公共科目考试,而且还要进行专业课加试,如果所报考的岗位为特殊岗位(比如法律、会计、医师等相关职位),招考单位一般会在职位表中注明是否需要参加相关专业知识的考试。但并不是所有岗位都需要专业科目考试,具体要看招聘公告和职位表中招考单位的要求。

事业单位招聘岗位一般都有“专业要求和限制”,要求考生毕业于某某专业(以毕业证书载明为准),因此专业科目要考察的专业知识通常来说都是考生已经学习过的本专业知识内容,一般不需要花费过多精力重新复习备考。而且考生通常都是在招聘公告和职位表发布之前就提前备考的,由于尚且不知道会报考什么岗位,因此专业科目备考可以暂时放下,全身心精力备考公共科目,待招聘公告和职位表发布后,根据职位报考情况和岗位对考试科目的要求来进行重点备考突破。

二、分类考试划分为五类

(一)A类:综合管理类

适用岗位:

综合管理类(A类)主要适用于事业单位中以行政性、事务性和业务管理为主的岗位。

考试公共科目:

《综合应用能力》(A类),与公务员考试《申论》科目基本相同。

《职业能力测验》(A类),与公务员考试《行测》科目基本相同。

(二)B类:社会科学专技类

适用岗位:

社会科学专技类(B类)主要适用于经济、新闻、律师、出版编辑、记者、翻译、公证员、馆员、会计、体育教练、广播电音、工艺美术等。

考试公共科目:

《综合应用能力》(B类),与公务员考试《申论》科目相比有特殊题型。

《职业能力测验》(B类),大部分题目与公务员考试《行测》题型相同,有少量与公务员考试《行测》科目不同的特殊题型。

(三)C类:自然科学专技类

适用岗位:

自然科学专技类(C类)主要适用于工程、农技、统计、船舶、民航飞行、关务员、实验员、技工学校教师等。

考试公共科目:

《综合应用能力》(C类),与公务员考试《申论》科目相比有特殊题型。

《职业能力测验》(C类),大部分题目与公务员考试《行测》题型相同,有少量与公务员考试《行测》科目不同的特殊题型。

(四)D类:中小学教师类

适用岗位:

中小学教师类(D类)主要适用于小学(幼教)教师、中学教师、中等学校专业教员等。

考试公共科目:

《综合应用能力》(D类),根据岗位工作内容单独命题的主观性试卷,与公务员考试《申论》科目不同。

《职业能力测验》(D类),一部分题目与公务员考试《行测》题型相同,另加一部分根据岗位工作内容单独命题的特殊题型。

(五)E类:医疗卫生类

适用岗位:

医疗卫生类(E类)主要适用于医师、药师、护士等。

考试公共科目:

《综合应用能力》(E类),根据岗位工作内容单独命题的主观性试卷,与公务员考试《申论》科目不同。

《职业能力测验》(E类),一部分题目与公务员考试《行测》题型相同,另加一部分根据岗位工作内容单独命题的特殊题型。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省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初次设置按现有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范文大全

(一)到五级管理岗位的,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2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到六级管理岗位的,应当已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5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到七级管理岗位的,应当已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2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到八级管理岗位的,应当已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5年以上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其中,获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担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或者获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担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受工作年限和任职经历的限制。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正职或者担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党委(党组)在作出任职、聘任决定前,应当事先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启动意见。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组织任命、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其他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方式。 

第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民主推荐和征求意见等情况,防止简单以票、以分或者以学历、论文、职称、头衔、荣誉等取人偏向。  

政治不合格、纪律规矩意识不强,工作中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偏离正确方向,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未满,道德品行存在问题,有学术或者科研不端行为受到查处,有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档案材料等行为受到责任追究,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考察制度,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着重了解政治素质、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工作实绩等情况,结合人选的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防止“带病提拔”。 

第十五条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力度。对打破身份等限制选拔、面向社会公开选拔(聘)以及从国(境)外引进人才担任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实行聘任制。 

实行聘任制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等形式确定,签订聘任合同,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对实行聘任制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继续聘任的;或者因工作需要等原因,组织决定提前解除聘任职务的;或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聘任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的领导人员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1年。 

第十八条 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事业编制岗位设置方案

1.干满一定的工作年限。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要想晋级,必须要干满一定的工作年限。比如从10级晋级为9级,必须要把试用期通过后才能转。比如要从9级转为8级,就要有三年的在编工龄等。这些规定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写得很明显。假如你的工作年限不够,就无法晋级。

2.所在单位有对应的职数。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要想晋级,还需要所在单位有对应的职数,一般9级10级,每个单位是没有数量限制的,但是从8级开始就受到单位的职数限制了,单位的级别越低,相应的职数就越少,要想往上走即使工作年限到了,但是没有对应的职数,也是不能晋级的。

3.年度考核的结果。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要想晋级,有时也跟单位的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一般在单位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比其他考核结果晋级的可能性要大一些。假如能够每年都被考核为优秀,只要你的硬性条件满足了,你的晋级机会都比别人大得多。

4.自身学历水平。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要想晋级,也跟自身的学历水平有关。文凭越高,在入职定级的时候要占很大的优势。比如一般的事业单位对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晋级上都不会受本单位职数的限制,转正后就可以定级为8级、7级。起步就比本科生或专科生要高得多。

5.参加身份转任考试。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要想晋级,也可以去参加身份转任考试。按照事业单位干部的管理规定,7级以上的干部要想升为6级以上的干部,就必须要参加组织部门组织的考试了,只有通过了考试,才能成功升级,要是没有通过考试,基本也就晋级无望了。

事业单位设岗方案模板

事业单位技术岗位在单位“三定”时候设岗。以前,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高、中、初级有严格结构比例,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晋升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此次新政,中、初级岗位之间不受结构比例限制,可贯通使用,动态调整。例如,初级岗位的技术人员取得中级职称后,可以直接晋升到中级岗位。但高、中、初各层级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结构比例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萊垍頭條

此外,放宽人才岗位等级。以前,基层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需副高以上职称,也就是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现在可放宽至专业技术八级岗位,也就是中级岗位最高级,放宽了基层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标准,进一步畅通基层人才引进的渠道。萊垍頭條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范文怎么写

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设置,主要体现在岗位设置上。岗位设置分三类: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管理岗位是走职员级别,共十级,从办事员到部级正职,不存在职称的问题。专业技术岗位存在高中初三个职称,共8级。所以走管理岗是不能评职称的。

专业技术岗位的高中初所占比例的确是有规定的,省一级事业单位好像是343,县里面肯定中高级比例要低一些。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范文模板

从2012年开始,事业单位实行了岗位设置管理后,事业单位身份管理已经转为岗位管理,不再以身份管理了,三类岗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之间,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可以互转岗聘用,就是说不管身份了,工勤岗位人员可以转岗到管理岗位,管理岗位也可以转岗到工勤岗位,如果转岗到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具有还岗位的技术资格证书,当然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也可以转岗到管理岗位或者工勤岗位。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意见

1、事业单位转制人员编制怎么办

就是啊 到企业了 就没有编制了

但是你可以放在原来的单位 只要单位接收你

2、事业单位改革后,聘用制人员如何调整?

无论是绩效工资还是事业单位改革人员身份置换,都是针对在岗在册(在编)人员。由于你没有纳入编制内,所以事业单位改革为公益二类,仍然只能维持原有身份。只有经过招考部门、组织部门(或人社部)且在纳入编制管理的公开招考工作人人员才是编制内人员。

3、事业单位改制,会对在编人员怎样安置(我们是地质队)

根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第九条地质队属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改制之后地质队将会独立,仍然保留事业单位的编制,员工也拥有事业编制。但是事业单位将会实行部分企业制度,如实行工资奖金激励制度,成立董事会、理事会等。

以江西省为例:省煤田地质局机关、地勘院划分为一类公益事业单位;195地质队、223地质队、224地质队、226地质队、227地质队、普查综合大队、测绘大队7个地勘单位划分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类别待定。全国地质队改制与江西省基本一致。

(3)事业编转制人员处理扩展资料:

公益性:

公益性,是由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但在一些领域,某些产品或服务,不能或无法由市场来提供,如教育、卫生、基础研究、市场管理等。

为了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就要由政府组织、管理或委托社会公共服务机构从事社会公共产品的生产,以满足社会发展和公众的需求。我国的事业单位大都分布在公益性领域中,主要从事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有的虽然也从事某些物质产品的生产,但多数不属于竞争性生产经营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三、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7.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8.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

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9.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六、推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

14.明确改革目的。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真正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公益事业大力发展,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

15.改革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

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制定机构编制标准,合理控制总量,着力优化结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16.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17.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据编制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18.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结合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施绩效工资,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

对其他事业单位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实施绩效工资。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改革进程,探索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分步实施到位。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19.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保持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统筹考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

20.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确定预算、负责人奖惩与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要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

21.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党的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选好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促进事业发展、完成本单位中心任务中的领导核心或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的贯彻执行。

七、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

22.大力发展公益服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不断拓展公益服务领域,增加公益服务品种,扩大公益服务供给总量。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不断增强公益事业发展活力。通过改革,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公益服务新格局,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广覆盖、多层次的公益服务。

23.强化政府责任。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优先发展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公益服务,促进公益服务公平公正。加快发展农村、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公益事业,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公益服务水平差距,切实满足广大农民和城市低收入群体医疗、教育、文化等公益服务需求。

优化公益服务资源配置,合理规划布局,科学设置事业单位,打破条块分割和行政区划界限,推进资源共享。创新公益服务提供方式,完善购买服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24.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完善相关政策,放宽准入领域,推进公平准入,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进入公益事业领域。

对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与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事业单位公平对待,并切实加强监管,引导其健康发展。完善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赠公益事业。大力倡导和发展志愿服务。

25.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公益事业领域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为社会资本投资创造良好环境,推动相关产业加快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

八、完善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26.加大财政对公益事业发展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长效机制。制定和完善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财政政策,形成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机制。对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27.改革和完善财政支持方式。按照国家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财政支持办法,合理制定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健全监管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用。对公益一类,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根据财务收支状况,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28.推进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研究建立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强化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与执行,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4、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革 工勤编制人员如何处理

你首先要确定的是你是不是在编人员。如果是在编人员,参考其他现行改革的回地方转行答政的可能性大,就是转行政由于你的身份是工人,所以也只能是行政单位的工勤人员。如果不在编的话,你就不具备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身份,这个就很麻烦,有可能被改掉。因为你说的03年进的县国土资源局,自收自支,工人,这个有可能是单位未解决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弄的编外人员

5、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原在编人员社保政策怎么处理

你好,每个省市地区的具体政策目前还不完全统一。你可以登录中国社会保障网回进入社保政策法规栏目进行查答阅符合当地的政策法规:http://www.shebao5.com/fagui/ 。最新社保政策法规,我平时都在上面看的,包括社保新闻、社保知识等。

6、事业单位改制在编人员要怎么安置?

这个改制复前都有说法的,制比如过渡期是多长时间,5年还是10年保留事业身份。还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适用于改制单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在编人员。

以前是事业编制的有统一进财政的可能性。这个要看单位改制的具体文件,肯定会给你们先开大会的。

保留的编制就是保留事业编制。

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7、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转企单位或撤并单位人员会怎样安置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有两个方向,一是保留公益性质,二是改制为企业。

改制后人员去向有:

1、保留公益事业单位属性的,其人员保持原状不变。

2、改制为企业的,其人员流向有三:A、分流到其它事业单位。这是指有正式身份的系统编制人员,包含办理人员、专技人员、工勤人员等。

B、提早退休,交由社保局部包管。工龄满二十五年以上的事业单位人员,在改制过程中可恳求提早退休;或许得了严重大年夜疾病的人员,其疾病类型在法则的病休范围内的,可以恳求提早病休。其它当然不符合前提,但距离退休年事较近的人员,异常也能够破格恳求。

C、自立择业。主要对单位内的合同工、临时工、人事代办代理等临时用工,在改制过程中,辨别不合状况,给与照顾补助,由其自立择业。事业单位系统编制人员也能够根据本身恳求选择自立择业。

(7)事业编转制人员处理扩展资料:

一、事业单位改制手续办理:

1、改制企业应当在一段规定的时间内为职工集中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事宜。

2、改制企业在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相关手续的同时,将一次性向职工付清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其它各项应当清偿的债务,职工拖欠改制企业的债务将相应扣除。

3、凡在规定时间之前与改制企业办理完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的职工,改制企业可每人另行给予一定的奖励。

4、凡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手续的职工,在规定的时间结束后改制企业将停止一切待遇,同时,改制企业将单方面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停缴各种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并将职工的档案等资料交职工本人户籍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

日后对本人发生的一切费用,待本人愿意办理手续时,改制企业自应计补偿中扣除。

二、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

1、推进转企改制。周密制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转制单位要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并依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逐步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2、完善过渡政策。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

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8、关于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人员去留问题

晕了,如果是事业单位的话根本就不用交社保啊.

真是晕,看来你应该是事版业单位的合同工,不占权正式编制.

有正式编制的是不用交保险的.

看来招你的事业单位只是出了个名,实际上你进的是企业.

如果是这样的话,你是没有权利要求回上级单位的.

9、行政机关的事业编制人员在这次事业单位改革中如何处理

1、如果是行政类事业单位,将被取消行政职能收归机关或整合到其它行政机构,不再参公。其人员除极少部分随职能划转过渡为公务员外,其余人员将保留参公待遇,分流到事业单位安置,直至退休。本轮机构改革,地方行政机构和编制实行限额管理,没有多余的编制用于置换事业人员,因此大部分事业编制人员(包括参公身份)都将保持编制现状不变,无法置换行政编制转公务员。这是大环境,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

2、如果是执法类机构,保持现状。本轮机构改革,从中央到地方已经非常明确,除执法机构外,其它事业单位都不在参公。执法机构的改革,具体要等中央出台文件,在按照政策执行。目前现状,执法类机构如果没有转行政的,基本上保持参公现状不变,其人员参照执行。

3、如果是公益类事业单位,一类保持现状,二类视情况而定:效益不好的,剥离收费或经营职能,改为公益一类;效益一般,可以维持自负盈亏,不需要财政加大投入的,维持现状;效益好的,主体职能是经营或收费的,直接改企。其人员除少部分随职能划转分流到其它事业单位外,其余人员全部取消编制,改为企业人员。

(9)事业编转制人员处理扩展资料:

行政机关要求编制和岗位相互对应。混岗混编是违规行为,行政机关使用的是行政编制,和极少部分供工勤人员使用的工勤编制。

由于行政编制少,大部分行政机关编制不够用,尤其是县区一级。为了弥补工作力量的不足,部分机关使用下属事业单位的编制和人员代替,或者是超编使用工作人员,这些虽然合情,但不全理,是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的行为。

解决的原则:首先是严禁超编调人,调整人员的时候,先要在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控编卡”,如果有空缺编制,才能采用招考、遴选、调任等方式,为单位调整加强工作力量。

其次,不能混编混岗。行政机关只能使用行政编制或者工勤编制,不管是下属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还是在机构改革中整合进来的事业编制,都不能供机关人员使用。调整使用的下属事业单位的编制和人员,要严格按照个人工作安排文件和信函,在相应的机构使用相应的编制,即使因工作借调,也不能超过6个月。

10、事业单位改革后工作人员该怎么办?

事业单位的工资,实行的是岗位对应制度,在什么岗位,拿的就是什么工资。比如在管理岗位就是管理人员工资,如果是在专业技术岗位,拿的就是职称工资制度,在工勤岗位,拿的就是工勤人员工资。如果原来是参公事业单位,拿的工资、福利、补贴和公务员没有什么两样。

如果改革后或者调动到公益类事业单位,那么拿的就是事业人员工资,以往的参公身份,也只是一种工作经历而已。同样的,如果是原来的事业单位承担的是生产经营类职能,在事业单位改革中,被改制为企业,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在新改制的企业就职,那么就是实行的企业工资制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效益好,个人业绩好,工资就高,如果企业效益不好,或者个人能力不强,赚取的工资收入就少。

不仅工资如此,社保执行的标准,也是按事业单位改革后的性质,执行不同的标准。目前,我国实行的还是双轨制的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五险一金”等社保标准不同,缴纳的比率不一样,享受的标准也不一样。如果改革后还是事业机构性质不变,职工执行的就是机关事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如果改革后成了企业,或者改革后编制精简,成为了编外人员,执行的就是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事业单位改革,对个人影响最大的,一个是机构性质随职能发生转变,比如原来的参公单位成为了事业单位,个人的参公身份没有了对应的单位和岗位,到底是保留身份直至自然减员,还是随单位性质发生转变,目前还没有确定的政策,还有待国家正式文件出台。

就目前来看,后者的可能性更大,但为了维持社会稳定,和维护个人既得利益,会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补偿,比如对因参公影响了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将参公年限认定为职称年限,继续参与职称评定,对一些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直接认定更高一级的职称。对于省考、军转、群团、选调生等参公人员,也可以保留参公身份,在公务员岗位自由转任。

第二个影响最大的,是机构整合后,管理岗位减少,原来有职务的管理人员,因机构整合,失去了管理岗位,只能享受已经取得的职级待遇,等待空缺职位出现后按条件递补。无职务人员的大量存在,同样对新进人员的晋升造成极大的影响。管理职位的减少,和因改革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在短时期内,会造成事业人员晋升发生困难,也会使省考事业人员名额大大减少。由于事业单位改革还没有完成,今年的事业人员招考下降还不是十分明确,但公务员招考减少40%的现象,已经很能说明问题了。明年事业单位改革结束后,两三年内事业人员招考名额下降,几乎是肯定的。

第三个影响,就是因事业单位改革,参公身份的失去,或者生产经营类改企,事业人员转变身份成为企业人员,这两种情况对原事业人员的工资收入都会造成影响。参公人员改事业,工资肯定会下降,一般在20%以上。如果是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职称,影响就不会太大,甚至工资收入更高。同样,事业人员转企后,个人工作的稳定性会变差,工资收入也会受企业、个人能力、业绩等方面的影响更大,收入也会变得不太稳定。

第四个影响,是事业单位改革后,编制管理规范,除国家规定的编制外,不允许地方政府自行设立和使用自收自支、自定、自筹类编制。精简编制的首要对象,就是这三类地方自定编制。中编办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必须于今年6月底前将这三类编制回收撤销,今后不再使用。各地改革有前有后,有些地方的自定、自筹编制早已经取消,但绝大多数地方的自收自支编制还存在,数量有多有少,能否在短短的一个多月内完成任务,还存在未知数,但随着生产经营类改企,和机关事业性收费的取消,这个趋势不会改变。

改革是百年大计,势必有阵痛,会触及一部分人的利益。事业单位改革,对全国140多万事业单位、4000多万事业人员造成极大影响,尤其是其中1000多万的自收自支人员、编外人员造成的冲击更大。改革方案规定,为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大局面,可以采取提前退休、分流安置等方式,妥善安置涉改人员,相信各地政府都会采取积极的人员转隶方式,促进涉改人员的平衡过渡,保证事业单位改革顺利、如期完成。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方案

事业单位成立后马上就可进行岗位设置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范文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 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鸡、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箭、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箭,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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