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解读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解读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解读

一、在晋中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应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理审批手续。

二、新建建筑广告审批管理

1.自2019年6月1日起,新审批的有设置广告(招牌)需求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其建筑立面设计应同时包括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方案。住宅建筑、工业建筑应同时报送围墙、大门、小区(厂名)标识设计方案。

2.未包含户外广告(招牌)设计方案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预留户外广告(招牌)位置的,或未按批准方案设置广告位的,不予审批、设置户外广告。

三、已有建筑广告(招牌)整治

1.除大型商业综合体以及原建筑规划有户外广告位的,其他建筑外墙原则上不得审批、设置商业宣传广告。

2.商业建筑外墙广告设置由产权单位以楼座为单元整体规划、统一设计、报送审批。

3.招牌、标识审批原则上由产权单位按楼座、建筑群体为单元报送规划方案。临街店铺已出售的由管理店铺的业主单位或物业公司统一报送规划方案,各店铺可以按照批准的方案自行设置。

4.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置应符合《晋中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标准》《晋中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标准》以及相关规定。

四、户外广告(招牌)变更审批

1.同一栋建筑整体变更原广告(招牌)的,应以建筑为单位,制订广告(招牌)设计方案,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批准后方可变更。

2.临街同一栋楼中单个广告(店铺)更换经营内容的,原则上不得改变广告(招牌)底板和字体的颜色、大小、材质等内容,只能更换文字内容,由经营单位报榆次综合执法支队和社区备案后进行更换。确需改变的,应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

五、规划验收

1.新建建筑户外广告(招牌)应与主体建筑同步验收,未按批准的立面规划方案设置广告位的建筑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认可证,整改到位后方可办理。

2.新建建筑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有户外广告(招牌)而未设置,在竣工认可时建设单位确定不再设置的,应重新修改建筑立面方案,并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备案;仍然设置的在广告(招牌)完工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认可证。

3.已有建筑广告(招牌)改造的,由榆次综合执法支队和社区共同监督按批准的方案实施。

六、审批流程

户外广告(招牌)审批按以下流程办理:

1.广告(招牌)设置单位持广告规划方案效果图、平面布置图等材料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务大厅行政审批窗口提出许可申请。

2.行政审批窗口根据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广告设置管理有关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

3.行政审批窗口受理后,其广告设计方案由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申请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4.审查通过的方案,由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通知设置单位按要求出具正式的方案效果图、平面布局图一式四份,附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审查意见后送审批窗口。

5.审批窗口按审定的方案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抄送市城市管理局和榆次综合执法支队备案。

七、其他规定

1.广告(招牌)设置单位应按审定的方案在指定位置区域设置广告(招牌)。

2.户外广告(招牌)设计、审批应符合《晋中市户外广告招牌整治设计导则》《晋中市户外广告管理标准》《晋中市户外招牌管理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3.审批窗口应及时将批准的方案在政务大厅网站向社会公示,以利于社会共同监督。

4.依法办理户外广告(招牌)审批手续的,应当自行政许可准予之日起3个月内设置完毕; 逾期未完成设置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其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自行失效。

如何理解对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定

为了加强城镇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整洁有序,提高镇区门店店招店牌和全镇范围内户外广告的整齐美观性,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结合赵巷实际,特制订规范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管理的实施意见,具体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属地化源头管理,规范赵巷集镇门店店招店牌和全镇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及前期报批备案手续,并对辖区内违规设置的店招店牌及户外广告进行专项整治,创造一个整洁、有序、文明的市容环境。

二、具体规范

(一)店招店牌

本镇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设置在经营场所的各类仅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起提示作用的标牌、标识。

(二)户外广告设施

本镇范围内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灯箱、高炮、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阵地设置的彩旗、条幅、气球等。

(三)相关要求

店招店牌及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置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与城镇整体景观相得益彰。

1、店招店牌应当遵循“一店一招、尺寸规范、亮化配套、安全牢固”的原则。

2、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3、设置应当符合城镇街景规划和设计要求,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4、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书写应当规范准确,用字规范,无错别字,无缺字、漏字。

5、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应当牢固,并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洁、安全、美观。图案、文字陈旧、污浊、脱色、损坏变形或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及时予以更新、修复或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拆除。

6、户外广告设施可能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7.店招店牌及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色彩应与我镇相关控制要求相适应,并避免与城镇总体立面风格相冲突。

三、职责分工

(一)城管分队(青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赵巷分队)

1、对新增及自行变更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的业主,接受申请,并及时会同规保办、工商所等部门核实有关情况,进行批复并备案登记。

2、对未按照批准要求设置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不整改或者拆除的,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等设施,督促业主修复,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行政处罚。

4、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督促设置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加强对店招店牌、户外广告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设施,责令设置者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应当强制拆除。

(二)规保办

对全镇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进行统一规划,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并进行备案登记。

(三)工商所

对店招店牌及户外广告内容进行核实,对未备案登记、私自变更内容等违规行为进行督促整改。

(四)财政所

对涉及由政府部门统一新建、改造、维修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施,做好资金安排,落实资金保障。

(五)安管中心

对相关设置项目实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已设置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的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发现存在隐患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通报城管分队。

(六)联勤大队

巡查队员对责任网格区域内发现的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施存在的相关问题,督促履行“门责制”及相关义务,并及时报镇联勤指挥中心,移送城管分队快速处置。

四、审批程序

(一)店招店牌

1、统一改造好的店招店牌:更换店招店牌内容的,带妥所需材料,报城管分队审核批复:原则上不得更换底板;特殊情况确需更换底板的,报城管分队审核批复。

2、新建、翻建的建筑物需设置店招店牌的:带妥所需材料,报城管分队审核批复。

(二)户外广告设施

1、公益性户外广告:带妥所需材料,报城管分队,与规保办、工商所、党群办(宣传)商定后予以批复。涉及制作大型广告和后期变更为商业性户外广告的,需至区报批。

2、商业性户外广告:带妥所需材料,至区报批。

3、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宣传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制定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并报镇城管分队或区批准。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设置期限不超过30日。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加强店招店牌、户外广告的规范管理,是赵巷镇巩固国家卫生镇、全国文明镇和全国优美乡镇的重要内容,是提升赵巷市容市貌、维护街面整洁、保障市民出行安全的重要举措。各成员单位要从迎接国家卫生镇复审和维护城镇文明形象的高度来认识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规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本单位的能动作用,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切实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通力协作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联系实际情况,制定,落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规范管理;同时,要牢固树立全镇“一盘棋”的意识,在的基础上,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要充分发挥“大联勤”作用,进一步完善运作模式,共建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施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定期督查,促进规范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定期开展联合整治,检查店招店牌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及安装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质量和安全标准,是否定期维护做到安全、整洁、美观。对未经审核批复、不符合规划要求设置的店招店牌和户外广告设施,及时落实整改或拆除。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通过发放《告知书》、上门宣传等行之有效的途径,广泛宣传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规范管理的目的、意义、要求,取得群众和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积极创造群众参与、业主配合的和谐氛围,激发共同维护市容环境的主人翁意识,构建整洁、有序、文明的良好环境。

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

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而2016年2月3日,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已将工商部门户外广告登记予以取消,而车身广告属于户外广告形式之一。因此自2016年2月3日开始,车身广告无需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

释义: 户外广告作为广告的一种形式,有其特殊的地方。《广告法》作为一部法律,目前条件下,很难将其规定的很详细。本法对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主要包括:

(一)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设置规划是指对户外广告在一定的区域内统一安排。管理办法是指怎样对户外广告进行管理。该办法应当包括下述内容:一是户外广告由哪一个部门进行管理。根据本法第六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规定,户外广告由当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二是设置户外广告的指定范围;三是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办理的手续;四是设置户外广告的具体要求,比如存在期限等;五是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处罚,等等。

(二)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的制定机关。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指县级人民政府、地市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三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自己的职权和本地情况进行制定。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时,应当组织下述机关进行:一是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县工商局、市工商局、省工商局。二是城市建设部门。城市建设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管理城市建设的行政机关,比如城市规划部门、城市房产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等。三是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比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局、土地等部门。四是公安部门。公安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负责公安工作的行政执法部门,比如公安交通管理局等。五是其他部门。其他部门是指与广告管理有关的部门,比如药品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等。

(三)制定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必须依法进行。即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原则,比如必须符合本法规定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广告准则等。

(四)本条规定与《广告管理条例》不完全一致。《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广告管理条例》的这一规定与本条规定的不同之处是:《广告管理条例》规定的机关是当地人民政府,即包括乡级人民政府;而本条规定的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就是说,不包括乡级人民政府。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西安市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工作,明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主体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等事项,依据《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市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文化旅游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管辖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实施行政许可,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及执法权限划分

第四条 全市范围内原则上不再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确需设置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核后,严格按规划设置。

设置50平方米以上的LED显示屏广告,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政府及各开发区审核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方可设置。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对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管理;监督指导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及各开发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权限划分。

(一)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含50平方米及以下LED显示屏广告)进行审批;负责组织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50平方米以上LED显示屏广告设置的初审工作。

(二)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及各开发区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50平方米以上LED显示屏广告设置的初审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LED显示屏广告的审批工作;每月向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情况。

第七条 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受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每月向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情况。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和行政处罚;负责对管理权限存在争议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进行协调并明确管辖权。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及各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监督和行政处罚。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发现区县、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未按规定查处职责范围内违法户外广告的,应当责令其查处或者直接查处。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除《条例》中明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装置、广告彩旗、布幔、横幅外,还应包括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立柱、招牌、匾额、围挡、桁架、展架、花篮、桌椅、遮阳棚、水座旗、易拉宝、投影设备、地面广告布、新型空气气球宣传幅等设施。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大型是指广告设施的任意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中型是指广告设施的任意边长大于1米小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1平方米小于10平方米,小型是指广告设施的任意边长小于等于1米或者单面面积小于等于1平方米。

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同一墙面只允许设置一个平行于建筑墙面的大型LED显示屏广告,大型LED显示屏广告面积不应大于该墙面允许设置面积的10%,广告总面积不应大于该墙面允许设置面积的30%。

大型LED显示屏广告运营时间为每日8时至22时(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周边等特殊区域除外)。

设置双色LED滚动屏户外广告,应在一楼牌匾标识下方适当位置设置,长度不得超出牌匾标识的长度。

第十二条 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和公交场站、候车厅等设施及场地设置的大型LED显示屏广告、立柱式户外广告等,应由相应管理权的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经营使用权,出让期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三条 同一地点有多个申请人提出设置申请的,按照“先申请、先审批”的原则设置,不得在同一地点设置1处以上临时户外广告。

同一个大型广场不得设置2处以上临时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 除《条例》的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外,禁止在下列区域和位置设置临时户外广告:

(一)东、西、南、北四条大街及解放路全段,新城广场及周边、火车站广场及周边、钟鼓楼广场、大雁塔南北广场、火车北客站广场及周边、小寨十字300米范围内等人流量密集区域。

(二)公交站牌周边、地铁站口与地下通道及涵洞出入口周边20米范围内,立交桥与人行天桥下50米范围内。

(三)宽度不足7米的人行道。

中、省、市重大活动确需在以上区域和位置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须经市政府审核后方可设置。

第十五条 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地点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型空气气球宣传幅数量:明城墙内不得超过6个,明城墙外至二环路内不得超过8个,二环路以外不得超过10个,大型活动根据实际情况不得超过15个,设置时间不得超过4日。

(二)桌椅数量:二环路内不得超过4套,二环路外至三环路内不得超过6套,三环路以外不得超过8套。

(三)展架、易拉宝数量:明城墙内不得超过2个,明城墙外至二环路内不得超过4个,二环路外不得超过6个。

(四)花篮数量:二环路内不得超过6个,二环路外至三环路内不得超过8个,三环路以外不得超过12个。

(五)遮阳篷数量:二环路内不得超过2个,二环路外不得超过4个。

(六)其它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应根据场地大小、申请时间合理控制。

第十六条 临时户外广告原则上不得设置舞台、音响、大型桁架、大型展棚、充气拱门、软质横幅条幅等设施,严禁使用可燃性气体的空飘气球;不得妨碍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在建(构)筑物上直接喷绘涂写文字、图形等。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申请人应严格按照审批的位置、形式、规格、期限进行设置。

申请人应加强对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时维修、更换污损、扭曲、不完整等有碍观瞻的临时户外广告。

设置期满后,应在期满当日拆除。

第四章 牌匾标识设置管理

第十八条 牌匾标识,是指单位、个体工商户设置的与依法核准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镂空字、楼体字、霓虹灯、垂直灯箱等设施。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牌匾标识设置标准,指导各区县、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开展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工作。

各区县、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牌匾标识设置的详规编制、审查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设置牌匾标识应当根据区域功能、道路特点、建筑特色等,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考虑白天环境美化和夜间景观亮化,达到与街区文化特色相融合、与主体建筑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的整体效果。

在商住混合区域内设置自带点亮光源的牌匾标识,设置单位(人)应按照规定时限(8∶00—22∶00)开启关闭电源,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

第二十一条 设置单位(人)应当保持牌匾标识整洁、美观、牢固、安全、功能完好。

牌匾标识材料应为硬质材料,严禁使用喷绘材质。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

牌匾标识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字迹清晰。商业老字号牌匾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

第二十二条 牌匾标识内容仅限名称、字号和标识。

附带经营范围、电话号码、商业广告等内容或者在单位、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办公地以外设置的,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 牌匾标识设置单位(人)申请审查登记,应当向所在区域的城市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牌匾标识设置申请书(内容包括:牌匾标识的尺寸、材质以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

(二)牌匾标识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两张。

(三)营业执照或其它能够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资料文件

(四)设置牌匾标识的载体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与相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五)经过建筑物管理单位同意的有关设置位置证明材料。

(六)由牌匾标识设置单位出具的牌匾标识设置维护《安全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实地勘察,符合设置要求的,办理牌匾标识设置审查登记。

牌匾标识设置原则上每年审查登记一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设置牌匾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一建筑物上相邻设置的牌匾标识,高度、色彩应基本一致,上下沿应与外立面平齐。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的牌匾标识,其形式、体量、色彩、灯光效果等应当整体协调。

(二)平行于建筑物的牌匾标识,其外立面距离墙面一般不大于0.3米,四周应封闭;设置在住宅楼一楼的牌匾标识顶端应低于二楼窗户底线0.5米,或与阳台底部平齐。平房应设置在门沿上方适当位置,牌匾宽度小于或等于1.5米,长度应与门的大小相符,不得超过店面长度。严禁在透明玻璃大门、橱窗上设置。

第二十六条 对临街新建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其它商业用房在进行外立面装饰设计时,应预留牌匾标识设置位置。

第二十七条 有独立产权的整栋建筑物可在楼体立面上设置名称标识,名称标识应当设置在建筑物临街方向的楼体立面上,标识字体的大小和设计风格应与建筑物外观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 商住楼独立出入口位置受建筑物原有雨棚影响,不具备设置牌匾标识条件的,可在独立出入口雨棚上方设置单体字标识,位置限于独立出入口雨棚上方。

第二十九条 外立面为玻璃幕墙的商住楼,设置牌匾标识时要充分考虑安全需要,限于使用外镶式发光装置,且牌匾标识的厚度应达到隔热要求,防止因温度过高引起玻璃幕墙的破损。

第三十条 多家单位(商户)共用同一建筑物或者场所的,设置牌匾标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外有独立出入口的,应当在征得所在建筑物管理单位同意后,按正常程序申请。

(二)对外无独立出入口的,由所在建筑物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在出入口周边适当位置设置“商业导引指示牌”或牌匾墙。

(三)位于商业综合体内对外无独立出入口的“店中店”,由商业综合体管理单位负责申请,也可在3层与5层之间贴附墙面集中分段设置楼体字,楼体字的大小应根据裙房墙体部分的大小合理布局,字体不宜过大,颜色应协调搭配,并与建筑特色相融合。如商户较多不够设置时,商业综合体管理单位可在商业综合体的出入口周边适当位置设置“商业导引指示牌”或牌匾墙。

第三十一条 较大规模的商业连锁店、银行、邮政、电信等商业机构及其各网点设置的牌匾标识,在不影响所在区域整体风格的情况下,可依照其固有风格统一设置,独立设置时原则上宽度不得大于2米、长度不得超过15米。

第三十二条 牌匾标识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标识)”,但下列情形可设置两处以上的牌匾标识:

(一)大型商场可在建筑物不同立面分别设置牌匾标识,原则上每个立面不超过1处。

(二)位于道路转角处、两侧均开设出入口且属同一经营单位的,可在两侧出入口上方按标准分别设置牌匾标识。

第三十三条 牌匾标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四条 设置单位应当加强对牌匾标识的日常维护管理,出现表面污损、老旧褪色、字体残缺、显示不完全等影响市容观瞻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

设置单位应当每年对牌匾标识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确保其牢固、安全。因维护管理不善,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设置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出现搬迁、退租、变更等情况,空置期间由建筑物管理单位(人)负责保持牌匾标识的安全、整洁、美观。

第三十六条 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人)应按审查登记的位置、规格、形式、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原程序重新申请。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一)擅自设置牌匾标识的。

(二)擅自变更牌匾标识设置位置、规格、形式、内容的。

(三)牌匾标识表面污损、老旧褪色、字体残缺、显示不完全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西咸新区管委会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导则

甘肃省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事项管理措施

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203号)有关要求,现制定我省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事项管理措施。

一、事项名称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二、事项类别

优化准入服务

三、管理主体

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四、管理范围

在城市建成区内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发布公益性内容,依附户外的场地、空间、水面、建(构)筑物(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除外)等设立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

五、管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甘肃省广告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监管。

六、管理原则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按照属地管理、系统协同、共同推进的原则进行管理。

七、管理措施

(一)优化准入服务

1、精简审批材料。申请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书;

(2)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3)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平面位置图及景观效果图;

(5)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

涉及消防安全的,还须提交消防管理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证明;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与利害关系人签订的同意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书面协议;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提交相应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鉴定书。

2、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公开申请条件、材料清单、审批流程、办理时限、审批要素。

3、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1)申请人在线提出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并提交审批材料;

(2)主管部门在线审查申请,核验申请材料,并及时更新办理进度;

(3)在线公示审批决定,并对决定内容进行说明。

4、减少审批环节。

分接件、审查、决定、送达等环节。

5、审批时限。

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强化批后监管

1、常规检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2个月后,对设置人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实地勘察。发现未按照审批内容设置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随机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设置人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进行随机抽查。

3、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设置人,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决定起一年内,复查不少于2次。

4、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投诉渠道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对设置人资格及其设置位使用权的投诉举报及时受理核查。

(三)建立检查制度

建立科学、规范的检查制度和责任追溯制度,建立失信人员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常规检查、随机抽查、重点复查和举报核查等方式,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

1、制定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备案,并进行汇总。

2、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将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八、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二)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主管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九、建立协同共管的监管机制

(一)建立协同监管机制

建立主管部门和住建、规划、市场监管、公安、宣传等部门单位信息共享制度,实现部门之间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加强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各城市主管部门要制定实施细则,公布审批监管程序流程。

目前,住建部正在部分城市开展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试点及制定有关标准,待相关工作结束后,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

户外广告规范管理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制定本规定。

户外广告招牌管理条例

  二、详细内容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县(市)除外〕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重要区域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五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

  (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四)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

  (四)场地使用协议。

  (五)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六)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三十日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在七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并由登记机关建立户外广告登记档案。

  第八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 已经批准,但需要延长时间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文件和证明齐备后,登记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户外广告登记后,三个月内未予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二条 各种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户外广告应当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在户外广告经营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任何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使其所属经营机构垄断,或者变相垄断某一领域的户外广告经营,排斥其他经营者。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应当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并到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简易登记手续。

  公共广告栏的管理办法,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三、违反规定有哪些法律后果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发布者承担。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擅自违反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回其登记证。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回其登记证。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户外广告招牌管理条例的内容如上所示,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制定该规定也是为了规范该市场的只需,促进经济的发展,减少违法犯罪的行为。

户外广告设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广告设置有明确的规定:1、户外招牌的设置不得破坏构图形态关系,不得覆盖立面变化。2、户外广告招牌不得超出女儿墙顶部以上位置,如果无门楣且较难的墙面,可将招牌紧贴屋顶设置,但高度绝对不可超过门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3、有入口构件的建筑(如雨棚式),户外招牌应当设置在入口构件部分,宜采用镂空式样,招牌宽度不得超出入口构件的宽度。

4、仿古商业街、仿古步行街鼓励设置多种形式的店招牌,其招牌宜采用小型牌匾、灯笼、仿古灯箱等小招牌式样,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进一步规范对户外广告的管理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提高城市容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机场路、桂阳公路、桂磨公路和漓江码头)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下列利用室外传媒所发布的经营性或公益性广告:

(一)利用公共场所、自有场地或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设置或张挂的广告牌、广告张贴栏、条幅广告、标志牌、标语牌、路名牌、店名牌、电子显示牌(屏)、牌匾、灯箱、霓虹灯、橱窗等。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各种水上飘浮物、空中飘悬物、充气物等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桂林市规划区内大型户外广告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依法组织编制,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进行城市道路改造、街区建设和新建建筑时,应当将户外广告和公共广告栏的设置列入规划方案。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大型户外广告规划对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定点和技术标准审批;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的市容审查和日常管理;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和内容审核;市园林、市政、交通、公安、消防、安全监督、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安全牢固、不碍观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一)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应当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景观容貌标准的规定,其设计风格、造型、高度、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对其设置区域的风貌要求,确保城市风貌的整体美观,因陈旧、玷污、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三)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健康,符合《广告法》的规定。

(四)广告用字应规范、准确,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使用的字母、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五)大型户外广告临时空置期间应当无偿发布公益广告。

(六)利用空中飞行物、充气物等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必须保持平整、不缠绕、不变形下垂。

(七)利用公共汽车等发布的车身广告,不得影响车辆原有的采光和通风,影响乘坐和行车安全。

(八)临街店铺介绍商品及服务的活动广告要求制式美观、档质高雅,不得超门槛或占道摆放。

(九)市区内禁止张挂布幅广告。除全市性大型活动经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置跨街公益性横幅标语外,其他活动不得设置。

(十)在店面张贴招聘、出租、转让、价格、服务内容等告示,只能在室内张贴,要求纸张平整、书写规范,及时更新或清除。凡在户外张贴信息广告、告示等,必须张贴在统一设置的张贴栏内。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上乱涂写、乱张贴。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对污染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依法查处并责令清除。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或影响使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的;影响城市交通、消防安全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服务功能,损害园林绿化的;

(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未经单位或居民同意妨碍其生产或生活,影响采光、通风、通透等正常功能的;

(五)电力、燃气和通讯线路等安全距离以内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者对户外广告设施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加强维护,保证其牢固安全;遇大风等恶劣天气,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期间设置人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每年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第八条大型户外广告使用权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市人民政府依法委托市有关部门组织户外广告使用权的招标出让、拍卖。对户外广告使用权招标出让、拍卖所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获得广告使用权的用户,凭户外广告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一)利用街道、广场、车站、市政设施及其公共场所、桥梁、道路、绿化带两侧规定范围等的城市空间和建筑物外侧设置广告牌或者具有广告内容的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电子翻转牌、标牌、横(条)幅、实物造型等;(二)利用机动车身、船身等交通工具设置广告牌。在不影响市容市貌的自有场地(室内)设置的自我宣传的广告不需办理审批手续,但是应当遵守广告法律、法规,符合当地广告规划要求。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美化亮化、布局合理、总量控制、设施安全、文字规范的要求。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兰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2000年8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活动,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市容市貌的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业性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

(一)利用道路、桥梁、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各类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场地、建筑物或空间设置发布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橱窗、招牌、实物模型、布幅、汽球、彩旗、拱门、护栏等广告,以及人体模特广告;

(二)利用各种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或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利用其他形式发布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社会公众。

户外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书写规范准确。

第五条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综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管理的统一布局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审查和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

规划、城建。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户外广告管理中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依法管理、文明执法,履行承诺,协调配合,为户外广告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负有户外广告布局、审查、监督管理职能的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或者参与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也不得接受户外广告经营者的挂靠。

第七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在其有效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拆除。

第二章 户外广告的设置

第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牢固安全,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市貌管理的要求。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市容、工商、城建、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制定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定,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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